(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万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从化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延兵、朱昌盛,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辩护人胡延兵、朱昌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3年3月,被告人万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工业区四川街庆宏路柏林厂宿舍楼下开设“万某诊所”并进行诊疗活动。期间,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对其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后万某于2013年5月至7月在本市白云区竹料大道三排10栋(钟落潭出租屋no:zlt18170243)继续无证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万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万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万某犯非法行医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万某非法行医没有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万某在非法行医期间,获利较少。被告人万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万某判处五个月以下的拘役。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万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工业区四川街庆宏路柏林厂宿舍楼下开设“万某诊所”并进行诊疗活动。期间,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对其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后万某于2013年5月至7月在本市白云区竹料大道三排10栋(钟落潭出租屋no:zlt18170243)继续无证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4年8月26日,万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万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万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