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郭战清因与杜国立、屈根义、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战清,杜国立,屈根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郭战清,男,汉族,1987年4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金峰,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国立,男,汉族,1967年7月3日生。被告屈根义,男,汉族,1945年12月5日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原告郭战清因与被告杜国立、屈根义、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国立、屈根义、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战清撤回对被告杜国立、屈根义、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郭战清承担。审 判 长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关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