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