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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