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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卫东与肖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东,肖宝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4226号原告周卫东。被告肖宝贵。原告周卫东与被告肖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玉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卫东、被告肖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卫东诉称,2014年10月12日8时25分,被告肖宝贵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三河市新天地1期圆梦旅店门口由南向北向西向南掉头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周卫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肖宝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建荣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肖宝贵负此全部责任,原告周卫东无责任,当事人张建荣无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30元,其中包括车辆修理费403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00元。被告肖宝贵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是周卫东驾驶的捷达撞的他,事发时原告周卫东正在打电话,另外原告车辆定损也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8时25分,被告肖宝贵驾驶自己所有的电动三轮车沿三河市新天地1期圆梦旅店门口由南向北向西向南掉头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周卫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肖宝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建荣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肖宝贵负全部责任,原告周卫东无责任,当事人张建荣无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核实确认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车辆修理费4030元。2、鉴定费2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230元。本院认为,被告肖宝贵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与原告周卫东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肖宝贵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肖宝贵所称是周卫东驾驶捷达车撞了他,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肖宝贵所称并无证据加以支持,故本院对被告肖宝贵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卫东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4230元,由被告肖宝贵全部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宝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