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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宁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马宁,曾用名马亮,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汉中市人。委托代理人崔海利,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西路锦园聚春园1单元0602室。法定代表人崔燕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马宁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宁及委托代理人崔海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度,被告承揽了留坝县营盘小学临街二层楼的装修工程,原告经朋友介绍承接了部分装修业务,工程完工后被告以对方没付费用为由多次不进行结算,直到2013年8月8日才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但被告一直躲避,故现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人工费用29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因原告马宁在被告承揽的工程中从事部分装修业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马亮装修工程费(人工费)29000.00元(贰万玖仟元正)。天创嘉艺工程有限公司崔燕春”。该《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被告并未及时予以清偿,原告找被告索要又找不到人,故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及户籍证明;(2)被告的工商档案资料;(3)《欠条》一份;(4)对崔忠义的询问笔录一份;(5)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装修业务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晰而无争议,被告理应及时予以清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宁支付装修人工费用29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86元,由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 旭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姝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