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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开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惠兰与廊坊市丹尼斯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兰,廊坊市丹尼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开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刘惠兰。委托代理人李成芝。被告廊坊市丹尼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惠兰与廊坊市丹尼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惠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将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惠兰撤回对被告廊坊市丹尼斯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2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原告刘惠兰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