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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大专文化,山脚树矿职工。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7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杨某共谋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杨某将断江镇山脚树矿采四区工业广场大门打开,让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贵BA63**号白色微型车进入采四区工业广场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董某某先后两次盗得该矿4个铁辊、1千斤废铁。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个铁辊价值人民币1048元,被盗1千斤废铁价值人民币400元。2014年9月12日,盘县公安局断江派出所民警因被告人董某某形迹可疑对其盘问,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敖某某、魏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计量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民警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所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施关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