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荆钊与魏亮蕃、张志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钊,魏亮蕃,张志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荆钊。被执行人:魏亮蕃。被执行人:张志珉。荆钊与魏亮蕃、张志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亮蕃、张志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荆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