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人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