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