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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裕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裕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古今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裕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XX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恩慧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442号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君。委托代理人:柳正晞。被告:温岭市裕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平。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友。被告:浙XX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静。被告:杨恩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裕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XX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恩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群瑶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