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非法制造弹药罪,朱春明传授犯罪方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朱春明,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刑一终字第107号原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储存弹药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春明,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曹成海,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储存弹药罪,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赵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原审被告人朱春明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朱春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非法制造弹药事实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认识网名为“风影”的被告人赵某,赵某在网上从事铅弹模具销售,在明知刘某使用模具制造铅弹的情况下,二人协商由刘某为赵某联系销售铅弹模具12个,赠送刘某模具2个,刘某使用该模具制造铅弹,其中1633发被扣押。经枪弹鉴定,该1633发铅弹为子弹。刘某销售铅弹模具、铅弹等非法获利4000余元,赵某销售铅弹模具非法获利3万余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某自2013年10月以来通过自制模具非法制造弹药2000余发,同年11月15日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95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89年3月2日,案发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发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份,侦查人员发现有人通过QQ、淘宝网买卖铅弹,通过该网民IP地址,确定被告人刘某有重大嫌疑,于2013年11月15日将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家中发现的制造铅弹模具系网名为“风影”的人提供,确定其IP地址后,同年11月26日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赵某归案后供述其上线网名“老牛”,侦查人员确定其IP地址后,于同年11月30日将被告人朱春明抓获归案。4、QQ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以“母鸡、管……”的QQ网名与被告人赵某以“风影”QQ网名进行联络的事实。5、新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及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2013年12月6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某的代收货款快递单依法扣押,并扣押刘某非法所得1970元。6、新泰市公安局搜查证、扣押清单、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2013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在刘杜镇东赵村对被告人刘某的住宅进行搜查,依法扣押秃鹰牌气枪一支,制造铅弹模具一套、铅弹1633发、快递单、手机、电脑等物品,刘某手机信息显示其与他人进行模具买卖等信息。7、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供述通过“全峰快递”新汶受理点向他人邮寄铅弹。8、新泰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2013年11月26日,侦查人员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黎铜路对被告人赵某的租赁房屋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枪管一支、制造铅弹模具二套、铅弹3发、铅丝一捆、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赵某手机内保存制造铅弹模板、铅弹照片及销售铅弹模具等内容。9、圆通速递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春明以韩强或李宁的名义向他人寄送物品情况。10、新泰市公安局提供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赵某、朱春明使用的电脑及银行卡情况,朱春明对其家中扣押的铅弹模具、铅弹进行指认。11、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30日,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塔集镇安乐村将其私藏的秃鹰气枪依法扣押。12、新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淘宝网交易明细及银行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在淘宝网进行铅弹模具交易情况;被告人赵某以网名“精品爆你头”及“ZJ592338404”在淘宝网进行铅弹模具交易及银行交易情况。(二)鉴定意见1、泰安市公安局出具泰公刑鉴(痕检)字(201302032)号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查获嫌疑枪支一支、铅弹1633发,经鉴定为枪支和子弹。2、泰安市公安局出具(泰)公(刑)鉴(痕)字(2014)005号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赵某家中查获嫌疑枪支零部件,经鉴定为枪支零部件。(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某供述,其网名刘洋,2013年10月份,其与网名“风影”的人联系,为他代卖“母鸡”,即专门制造铅弹的模具,包括模具和平头、尖头的两个锤子,其在网上给他备注名是“母鸡12”,没有与他见过面。最初其与“风影”商量购买铅弹模具时明确说过用模具制造铅弹,因价格太高,他主动提出让自己帮他联系五个买家赠送自己一套模具,其从网上找到买铅弹模具的人后,将“风影”的淘宝链接发给购买人,购买人直接从淘宝上点他的淘宝链接购买,淘宝链接自己保存在电脑搜狗浏览器的收藏夹里,具体卖给的谁不清楚。其共帮他卖了12个模具,他送给自己2个,其卖掉1个,另一个自己在使用。其在淘宝上三次从临沂购买16公斤铅丝,将铅丝放在模具内,用铁锤砸出铅弹,共制造6000余发铅弹,通过QQ联系卖给3个人4500余发,每1000发400元,经物流发货,圆通物流还有货款1970元,其出售铅弹模具、铅弹等共获利4000余元。侦查机关在自己家进行搜查时,其将存放子弹和“母鸡”的袋子扔到沟里,查获铅弹1633发,铅弹模具只有制造铅弹一种用途。侦查机关在自己家中查获的秃鹰牌气枪是通过网购自己组装。2、被告人赵某供述,其因在网上销售制造铅弹的模具被抓获,网上称模具为“母鸡”,其是销售代理,上海的上家昵称“老牛-mj”,支付宝账号姓名是韩强;浙江慈溪的上家昵称“永恒”,支付宝账号姓名是侯志会。其销售时所用的淘宝账号是“精品爆你头”,其帮“老牛”联系的买家全部是购买制造铅弹模具。其有两个销售气枪铅弹模具的QQ账号,其中一个是“风影”,其在网上寻找买家,询问对方需要何种型号的模具,确定后给他一个淘宝链接,将货款转账给两个上家,他们按照型号给购买人发货。其销售的模具只能用来制造铅弹,没有其他用途。铅弹模具按照出弹量、铅弹型号和形状分为多种,共销售100余套铅弹模具,自己获利3万余元。新泰一个叫“刘洋”的在网上联系自己说他有气枪,想从自己手里买模具制造铅弹,他嫌价格贵不想买,其与他协商每联系五个买家便免费送一套模具,他共帮忙联系12个买家,其送给他两套铅弹模具。其给“刘洋”自己的淘宝链接,他让买家直接点链接,付款后其向客户发货,其对侦查机关出示自己的淘宝账户交易没有意见。其家中的三套铅弹模具是别人购买后不合适退回,一只秃鹰气枪枪管是自己从网上购买备用,其电脑上的淘宝销售记录和txt文本里的记录基本上都是销售成功的。其手机中铅弹照片是别人购买铅弹模具制造出铅弹发给自己,其再向卖家宣传,除电脑外还用自己的苹果手机上网联系出售模具,有时用手机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二、传授犯罪方法事实2013年,被告人朱春明为销售铅弹模具牟利,自行录制其本人用压钳模具制造铅弹的一段视频资料,并上传到其QQ空间和优酷网,分别命名为《钳子操作视频》和《实用的好钳子》,此外朱春明还将如何用模具制造铅弹及如何检测铅弹质量的两段视频资料上传到优酷网,分别命名为《模具使用示范》和《检测粮食视频》;其上传到QQ空间的《钳子操作视频》被网友浏览330次;上传到优酷网上的三段视频被网友浏览320次。朱春明销售铅弹模具金额2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春明出生于1988年12月1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淘宝网交易明细及银行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春明以网名“na1158513070”及“钳子91846”在淘宝网进行铅弹模具交易及银行交易情况。3、优酷网截图,证实账号为“钳子91486”的优酷视频中有“模具使用示范”、“检测粮食视频”及“实用的好钳子”三段视频资料,视频播放数共320次,其中“检测粮食视频”播放数为20次,“模具使用示范”播放数为87次,“实用的好钳子”播放数为213次。4、QQ空间截图,证实被告人朱春明的“真巴哈姆特的空间”中“钳子操作视频”阅读量为330次,点赞的网友名称是“山水”和“气定神闲”。5、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春明上传至优酷网上的三段视频浏览数量为320次,上传至QQ空间的视频浏览量是330次。6、新泰市公安局出具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春明上传到其QQ空间的“钳子操作视频”点赞的网民“山水”系广西人,网民“气定神闲”系四川人。朱春明上传的三段视频内容为如何使用压钳制造铅弹、如何用模具制造铅弹等。7、新泰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2013年11月30日,侦查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家草村对被告人朱春明的住宅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步枪子弹82发、射钉弹196发、小口径子弹弹头13枚、制造铅弹模具三套、铅弹215发、韩强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朱春明手机内显示枪支及销售铅弹模具内容。(二)视听资料。视听光盘,证实“模具使用示范”、“检测粮食视频”及“实用的好钳子”三段视频的内容为使用铅弹模具压钳制造铅弹及如何检测铅弹质量。(三)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在上海上家“老牛-mj”的QQ空间里观看过一段用“钳子”制造铅弹的视频,视频里“老牛”讲解并演示如何用“钳子”制造铅弹,看完后其与他协商价格,他说等“钳子”改良成熟再与自己联系。经观看办案人员播放的优酷网中“实用的好钳子”视频,确认该视频内容与“老牛”的QQ空间里的“钳子操作视频”内容相同。其观看“老牛”的视频时没有密码,点击便能打开观看,“老牛”为推销产品获利,将视频挂在网上,其为将来能更好地给“老牛”代理推销,过后又看了两三次视频。(四)被告人朱春明供述,2012年初,河南省的“李东民”在QQ网上加上自己,发给自己制造铅弹模具的图纸,其开始非法制造、出售铅弹模具,模具被称为“母鸡”,自己是通过浙江嘉兴的模具加工厂制作,冲子是胡锐制作。其有网名“老牛-mj”等三个QQ账户,很多人加自己的QQ号,自己通过QQ联系出售模具,也有人点击其淘宝网二手链接购买;后江苏淮安的下线赵某帮自己联系买家,通过支付宝向自己汇款,其按照他发的信息邮寄铅弹模具;其销售额共计20余万元,营利10万元。其销售模具使用的淘宝账户是“钳子”,支付宝账户是“钳子91486”,户主是韩强,其还使用“盛丽娜”的账户。其在优酷网上注册“钳子91486”的户名,2013年5、6月份,其在家中用支架将苹果4手机固定好,拍摄整套用压钳制造铅弹的视频,并对如何用压钳制造铅弹进行演示和语音说明,自己觉得拍摄该视频好玩,几个网友也对压钳有兴趣,想知道如何压钳如何使用。后其将视频发到优酷网上,设置密码并发给几个网友观看,至于发给谁记不清楚,还将网友传给自己用模具制作铅弹的视频也上传到优酷网上,用于给不会使用模具制造铅弹的人观看。其用原先的手机在优酷网上传三段视频,分别命名为“[原创]实用的好钳子”、“[原创]模具使用示范”、“[原创]检测粮食视频”。其还在“老牛”的QQ空间,即“真巴哈姆特的空间”上传过一段“钳子操作视频”的视频,该视频内容与其上传到优酷网上的“实用的好钳子”视频内容相同,是其个人演示的如何用钳子制造铅弹,不知道谁看过该视频,其上传视频觉着好玩,别人观看后没人和自己联系讨论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告人朱春明明知其销售的模具用于制造子弹,故意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如何使用模具制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刘某制造铅弹的情况下提供模具,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属行为犯,被告人朱春明在网络上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被告人刘某、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新泰市公安局扣押的三被告人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所得4000元、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所得3万元、被告人朱春明的犯罪所得10万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朱春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新泰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刘某铅弹模具一套、秃鹰牌气枪一支、铅弹1633发;被告人赵某的秃鹰牌气枪一支、枪管一支、铅弹模具二套、铅弹3发、铅丝一捆;被告人朱春明的步枪子弹82发、射钉弹196发、小口径子弹弹头13枚、制造铅弹模具三套、铅弹215发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所得4000元、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所得3万元、被告人朱春明的犯罪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与刘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朱春明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上传到QQ空间和优酷网的视频浏览量;其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一审判决追缴其犯罪所得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量刑畸重;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人刘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子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上诉人朱春明明知其销售的模具用于制造非军用子弹,故意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如何使用模具制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均应依法处罚。对于赵某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与刘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明知刘某制造气枪铅弹而向其提供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后刘某用其提供的制造铅弹模具制造了6000余发铅弹用于销售,二人事先具有由赵某提供模具刘某制造气枪铅弹的犯罪沟通,均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朱春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上传到QQ空间和优酷网的视频浏览量;其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一审判决追缴其犯罪所得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朱春明上传视频被点击的次数及交易额有公安机关调取的优酷网截图、网上交易明细、工作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了视频浏览量及其非法所得情况,并有下载的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其在网络上用专用模具传授制作气枪铅弹的过程,其在网络上实施传授制作气枪铅弹的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朱春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两院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上诉人朱春明实施的犯罪与刘某、赵某的犯罪具有关联性,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诉讼,一审法院具有案件管辖权,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朱春明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朱春明的罪责及认罪态度,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生代理审判员 张胜男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