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邓韶新与陈国、陈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韶新,陈国,陈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19号原告:邓韶新。被告:陈国。被告:陈园。原告邓韶新诉被告陈国、陈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晶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曼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