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晓春与沈金荣、朱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杨*,男,汉族,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朱*,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