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晓春与沈金荣、朱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杨*,男,汉族,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朱*,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