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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张海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36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负责人朱云芳。被执行人张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海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特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海峰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东街25弄3幢104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