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小军与被执行人张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军,张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双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军。被执行人张守亮。朱小军与张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守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朱小军担保借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守亮已履行了55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守亮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守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被执行人张守亮已履行的550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双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