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言与被执行人路久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言,路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言,男,住佳木斯市。被执行人路久忠,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俊言与被执行人路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