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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言与被执行人路久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言,路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言,男,住佳木斯市。被执行人路久忠,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俊言与被执行人路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