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邵某与许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许某,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1号原告邵某。被告许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许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苗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