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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绍宽与张长刚、王建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宽,张长刚,王建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唐绍宽,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乐启,农民。被告张长刚,农民。被告王建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宽诉被告张长刚、王建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绍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鑫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