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附带民事赔偿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号被执行人赵,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1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九万零五百九十元五角。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剑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