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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爱莲与赫攀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莲,赫攀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李爱莲。被告赫攀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莲与被告赫攀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莲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鉴定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