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志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h2﹥(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62号﹤/h2﹥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南浦村段32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职务: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从云,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高志军支付2014年2月份的工资5000元。二、原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高志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解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问题,因为上诉人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无证据表明其对被上诉人工作作出了适当安排,或与被上诉人进行过相应协商,而且被上诉人抗辩称其原所在部门解散后即被闲置,工作岗位无着落,也从未有人与其协商过工作安排事宜,并称被上诉人原是销售管理人员,打卡本就不完整,故上诉人现仅以被上诉人的打卡记录不完整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