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兵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兵,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郑兵,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6号1-104号。代表人韩文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中新商务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兵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某某以其位于白洋镇武魁场××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兵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