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付臣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2013-2143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臣,王辉,李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143-4号申请执行人:李付臣。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李秋梅。申请执行人李付臣与被执行人王辉、李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辉、李秋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付臣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