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指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邹城市汉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蓬莱联成石材有限公司、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汉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蓬莱联成石材有限公司,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汉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宏河路436号。法定代表人胡殿凤,董事长。被执行人蓬莱联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长庭,董事长。被执行人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郝铁钢,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平,主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11号】指定由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