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吕文浩与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浩,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吕文浩。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39-10号。法定代表人中岛裕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文浩与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欠付吕文浩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365.22元,欠交执行费人民币865元,因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丽劳人仲调字(2015)第4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岭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