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吕文浩与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浩,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吕文浩。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39-10号。法定代表人中岛裕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文浩与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欠付吕文浩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365.22元,欠交执行费人民币865元,因被执行人达意通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丽劳人仲调字(2015)第4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岭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