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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焦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尚斌与陈守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斌,陈守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焦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陈尚斌,男,1964年11月13日生。被告陈守保,男,1970年6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仇振磊,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尚斌诉被告陈守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尚斌、被告陈守保及其委托代理人仇振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尚斌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的房屋在被告的房屋北面,两屋相邻。2003年被告陈守保翻建房屋时,将其地基向后挪动0.64米,致两房屋间的距离不到0.40米,被告房屋的雨水直接流到原告的房屋。2012年,原告在原有的房屋基础上加盖了半层,因被告将其地基后挪,致原告房屋的雨水无处可流,经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再影响原告房屋向后排水,赔偿因被告侵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守保于2014年3月12日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本案原告陈尚斌,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滑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判决陈尚斌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房顶的流水流到陈守保房屋的后墙及窗户上,本案原告陈尚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陈尚斌在(2014)滑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后就其房屋向后排水的事项再次起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尚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陈尚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