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逸博。委托代理人:管涛,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舒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