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訾永臻与王强、宽甸满族自治县运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臻,王强,宽甸满族自治县运输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訾永臻。被告王强。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臻与被告王强、宽甸满族自治县运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永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訾永臻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正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