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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明奎、王梅良与黄春奎、崔治家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奎,王梅良,黄春奎,崔治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黄明奎,男原告:王梅良(系原告黄明奎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保杰(系二原告之子)被告:黄春奎,男被告:崔治家,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经调解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春奎驾驶��登记在被告崔治家名下的晋L*****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