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明奎、王梅良与黄春奎、崔治家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奎,王梅良,黄春奎,崔治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黄明奎,男原告:王梅良(系原告黄明奎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保杰(系二原告之子)被告:黄春奎,男被告:崔治家,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经调解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春奎驾驶��登记在被告崔治家名下的晋L*****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