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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孙汉领诉李伟超、吉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领,李伟超,吉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08-1号原告孙汉领。被告李伟超。被告吉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领与被告李伟超、吉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汉领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李伟超的车牌号为鲁QXXX**号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汉领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孙汉领申请解除对被告李伟超的车牌号为鲁QXXX**号车辆的查封,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汉领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伟超的车牌号为鲁QXXX**号车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7元,由原告孙汉领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凤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