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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恢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秀梅与被执行人孙哲洙、申玉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梅,孙哲洙,申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恢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孙哲洙,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申玉善,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延民一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哲洙、申玉善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33355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孙哲洙、申玉善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哲洙、申玉善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350元)。2014年10月18日,本院在《延边日报》发出变卖公告,对被执行人孙哲洙、申玉善夫妻共有的家具、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进行变卖(变卖底价为135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买受变卖物品。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变卖物品,抵偿其1350元债权。2015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3)延执恢字第174-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家具及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郭秀梅抵债。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秀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延民一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执行员  万有强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