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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戴建国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国,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戴建国,男。被告孙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国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建国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戴建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平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