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戴建国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国,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戴建国,男。被告孙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国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建国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戴建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平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