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梁凡、孙建桂申请执行常邦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凡,孙建桂,常邦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692-1号申请执行人梁凡,男。申请执行人孙建桂,女。被执行人常邦伦,男。本院在执行梁凡、孙建桂与常邦伦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常邦伦已按判决书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邦伦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富民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琦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