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淑珍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珍,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3号原告郭淑珍,女,1953年9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6号。负责人李德才,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黄鹤,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副所长。原告郭淑珍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淑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淑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继先代理审判员  谭晓晴人民陪审员  周秀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明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