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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8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威远县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利忠、雷行一案(2014)威执字第83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利忠,雷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831-3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仁安,经理。被执行人胡利忠,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执行人雷行,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被执行人胡利忠将自有的川KAE0**号小型汽车一辆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利忠将自有的川KAE0**号小型汽车一辆,于2015年1月5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其所欠债务。该财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交付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