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喻锦锋与被上诉人湖南广源麻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锦锋,湖南广源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喻锦锋,男,1978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彭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广源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北区社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伍文广,湖南广源麻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喻锦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广源麻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锦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彬、施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贺德全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