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2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菏泽珠峰木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勇,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勇逾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勇的工资收入,至清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