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修华与孔少宗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修华,孔少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修华。委托代理人:宋永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少宗。委托代理人:孔晓倩,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修华因与被上诉人孔少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修华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修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修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48元,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924元,由上诉人范修华负担。上诉人范修华多预缴人民币49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宁审判员 何 溯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靳歌(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