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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孝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杨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亦忠。委托代理人钱利肖、童利泳。被执行人杨孝锋。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7日作出嵊土资罚字[2014]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杨孝锋在2006年3月中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嵊州市甘霖镇裘家坎村(土名:老长乐江)集体土地3623.99平方米动工建造休闲园,至2013年5月中旬已建成九间一层木结构简易亭、二间一层用房及硬化场地,共计建筑占地面积355.7平方米。经审核,该土地地类为坑塘水面(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用地。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23.99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23.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建筑设施;处以罚款人民币72479.8元,决定已生效。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杨孝锋非法占用的3623.99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3623.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罚款人民币72479.8元强制收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4]80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杨孝锋在非法占用的3623.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72479.8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杨孝锋在非法占用的3623.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准予对杨孝锋欠缴的罚款72479.8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李荣正代理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