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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二兵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魏二兵,居民。委托代理人郁建详,江苏钟山明镜(宿迁)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二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