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二兵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魏二兵,居民。委托代理人郁建详,江苏钟山明镜(宿迁)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二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