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姚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少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卜贤生,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姚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玉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