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积强与于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851-1号申请执行人张积强。被执行人于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于海军(37心胸狭小)名下的鲁K×××××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间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永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