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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沃特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沃特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道。负责人赵良刚,行长。被申请人安庆市沃特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热电路。法定代表人徐长海,总经理。被申请人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潘金才,总经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沃特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沃特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