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振明与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蔡现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明,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蔡现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蔡振明,男,2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君,总经理。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祥,经理。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被告蔡现成,男,47岁,汉族。原告蔡振明与被告焦作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蔡现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振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振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明撤回对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亚华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