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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黎良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良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871号罪犯黎良中,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泰姜刑初字第0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良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黎良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黎良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1.6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良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良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