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博琛矿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琛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博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夷陵经济开发区蔡家河村4组。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树坪镇殷家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沈桂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宜仲调字第219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博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33.220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