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星特信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力纳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星特信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威海力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508-1号原告威海星特信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力纳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2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