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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同梅与被告夏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同梅,夏小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字第00123号原告曹同梅。被告夏小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同梅与被告夏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同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同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同梅撤回对被告夏小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同梅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大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