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同梅与被告夏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同梅,夏小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字第00123号原告曹同梅。被告夏小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同梅与被告夏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同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同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同梅撤回对被告夏小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同梅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大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