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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双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玲玲与被执行人孙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玲玲,孙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双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任玲玲。被执行人孙友谊。任玲玲与孙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友谊欠申请人任玲玲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3200元,合计1232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孙友谊偿还申请人任玲玲1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100000元由被执行人孙友谊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7月30日、2014年9月30日分别偿还原告任玲玲2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孙友谊逾一期不付,申请人可就全部100000元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友谊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