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玉芳与林丹晖、蔡国珠、曾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芳,林丹晖,蔡国珠,曾伟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梁玉芳,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现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林士伟,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梁玉芳的儿子。被告:林丹晖,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蔡国珠,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曾伟平,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芳诉被告林丹晖、蔡国珠、曾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玉芳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梁玉芳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审 判 员 梁 斌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敏智速 录 员 孙 莉 来自